14世纪末,英国商人信贷债务维护机制的出现,解决了什么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经过漫长时间的完善,信贷债务维护机制在处理商人债务纠纷问题方面表现出了显著的成效,突出体现在便捷与高效两大方面。但与此同时,制度的完善并不意味着完美。在实践中,债务人逃离的行为以及执法人员层出不穷的渎职行为始终是该机制不断尝试解决但又始终无法根除的重要问题。
加之,普通法逐渐吸纳商人法的内容,致使后者作用逐渐减少。这使得商人在解决信贷债务问题时过于依赖普通法体系下的各种法庭。
信贷债务维护机制实行的成效
自1283年债务机制的初步确立,直至14世纪末期,议会依据实际的商业情况对债务机制进行不断完善,法制化使得该机制在解决债务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商人使用信贷进行贸易的频率。
博尔顿就认为,“凭借1283年的《阿克顿·伯纳尔法令》、1285年的《商人法令》以及更为重要的1353年《商栈法令》,债务问题成为了正式法律进程的一部分。这些法令给予债权人控告债务人的充分保障。
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够没收他们的货物,从他们的土地上收取租金。”信贷债务维护机制法制化的实际效果可以从法庭的案例中窥见。
现存的普通诉讼法庭卷档中保留了大量涉及债务问题的内容。一些案例显示出在债务人恶意拖欠或者企图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会到法庭对其进行起诉,从而能较快地收回钱款。1400年,普通诉讼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售卖商品而引起的债务纠纷。
“尼古拉斯·帕廷陈述道,他出售给约翰·德比的妻子玛格丽120打白面包,共60先令,双方同意在下个复活节时支付,但是约翰却没有偿还,令他损失了60先令。”法庭最后判决尼古拉斯获得这笔债务以及13先令4便士的赔偿。
同年,法庭也受理了一起拖欠长达四年的债务。“亚美斯陈述道,1396年11月4日,托马斯·古德拉克与她签订了一份20英镑的债券,但是没有偿还,给她带来了40马克的损失。托马斯要求在法庭上宣读这份债券和签注文件。
文件上记载道,如果债务人在伦敦向亚美斯或他的代理人分四期偿还债务。这份债券就会被取消。”最终,法庭判决支付给原告40先令,即2英镑。
《伦敦请愿书与备忘录简编》记载了大量伦敦城的事务,其中部分内容详细记载了商业债务的问题。1384年7月,商人威廉·巴雷特就一笔100马克的债务对弗洛里蒙德·斯帕雷提出诉讼。由于被告四次缺席,原告恳请评估其财产并转交给他。
金匠约翰·克拉特等四人对财产估价如下:1个被称作“玫瑰”的大银杯,7英镑;另一个带底座的杯子,73先令4便士;1个镀银的大口水壶,36先令;1条镀银的腰带,7英镑,以及其他物品,共计48英镑15先令4便士。在对财产负责的担保下,扣押的财产被转交给原告以偿还部分债务。
英国商人在信贷活动中使用官方认可的债券是债务维护机制实行效果的绝佳佐证。然而,根据现掌握的文献资料,学者们很难得知官方债券在所有拟定的债券中占据的具体比例。
债券的形式
因为债券拟定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官方债务登记机构拟定的债券;二是交易双方私下拟定的债券;三是双方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拟定的“债券”。由此可见,官方登记的债券仅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尽管如此,生活在14世纪时期的伦敦商人马奇菲尔德的债券使用情况为探究这一问题提供了佐证。为了确保债务的偿还,马奇菲尔德开始更多地使用官方的债券:1390-1391年间的使用占比为9.4%,1393-1394年间为22%,而1394-1395年则达37%。
这或许对于他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减少起到了重要作用,即368英镑14先令11.5便士下降至277英镑1先令3便士。总之,信贷债务维护机制的建立对于商人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信贷工具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官方的债务机制较好地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顾及了债务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机制能够解决一切债务问题。
法令无法完全杜绝债务人逃离的行为
1382年,约翰·蒙太古在拖欠托马斯·阿特菲尔德40英镑的情况下逃至一处修道院。鉴于这种情况,法庭将他的房屋以及由房屋产生的租金通过涉外扣押的方式转让给原告,直至偿清债务。
此外,更为常见的情形是债务人逃离,所留财产无法完全抵债。1389年,布商约翰·富兰克恩因一笔到期的90英镑债务控告绸布商爱德蒙·佩顿。被告逃至圣马丁·勒·格兰德辖区。因此,法庭对爱德蒙的60多份财产进行估价,共值24英镑10先令1便士。这笔钱要扣除被告欠下的房租,剩余17英镑11先令9便士。
一位名为理查·朗格勒的木材商欠被告14英镑6先令8便士。弗兰克恩最终收回的债务金额为32英镑18先令5便士,这与被告拖欠的90英镑相差甚远。由此可见,债务机制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并不是绝对的。
尽管法令不断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但是仍未能完全解决渎职的问题。一方面,执法人员未经债权人许可私自释放债务人。1394年,托马斯·斯宾塞在市长约翰·弗莱施和市政官的面前控告执行吏理查德·奎廷顿,因为“他的债务人约翰本应在鲁德监狱中,执行吏却允许他于上个星期日在惠特街上走动”。
法庭最终判决他需要向斯宾塞支付11英镑13先令4便士的债务以及6先令8便士的赔偿金。执行吏还因私自释放犯人而产生的债务问题被捕入狱。
1395年,伦敦的威廉·赫多控告执行吏威廉·舍灵厄姆和荣格·埃利斯,起因是“他们因为允许一位热那亚商人曼纽尔·萨拉比从纽盖特监狱中逃走而对一笔182英镑18先令8便士的债务负责。”
渎职的行为还体现在监狱看守向监禁者索要钱财、威逼恐吓等。1388年,约翰·霍里因债务问题被监禁到鲁德监狱14周。在此期间,和他相识的人为他给了看守3先令4便士,一位名叫沙灵福德的人又给了看守3先令4便士。看守在拿了这些钱之后又向约翰收取了3先令。
在约翰出狱的时候,他和妻子向看守索要一笔救济金的时候,又遭到了后者的恐吓并让他们跪下祈求宽恕。看守的违规行为给监禁者带来了损失。这反映了现行的债务机制对监狱看守者未做出严厉的约束。虽然1377年的一则法令明确规定看守会因渎职而失去工作,但是这似乎并未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治安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会受到他人的阻扰。1313年的一份令状及其相关文件为此提供了佐证。“传递给治安吏的一份命令:德比的商人威廉在诺丁汉市长约翰·勒·帕梅尔以及工作职员威廉·比克面前,接受了债券并承认道,他欠商人威廉·德·阿勒比以及德比的一个群体10英镑12先令6便士。
偿还时间为(1313年6月的)圣米歇尔节日,但是并没有偿还。鉴于此,如果威廉是一位世俗者,治安吏应该逮捕他并将其送入国王的监狱,直至债务偿清。治安吏回复道,他已经将命令下达给德比的法警,他们对这份令状给予了回复,如下:依据令状的限期,我们已经逮捕了威廉。
当威廉处于我们的扣押之下时,梅灵的约翰、托马斯、西蒙以及西蒙·勒·德斯潘塞以武力前来救了威廉,将他带走,这违反了国王的和平。由此,一份命令下达给治安吏,令其逮捕上述梅灵等人。”
虽然普通法对于维护商业贸易的良好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债务机制被置于普通法的司法体系下,在一定程度上却也造成债务处理的低效和程序僵化。而债务问题属于重要的商业纠纷之一,理应由使用商人法的商事法庭处理,因为商人法能够适应错综复杂的商业环境。
细致而言,在审理案件时,普通法的法庭与商人法的法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一方面,普通法法庭耗时较长,需要大量时间取证,与此同时,在普通法庭上,被告也可以凭借发誓的方式否认自己欠下的债务,若如此行事,还需要有11位证人共同宣誓,证明被告的誓言是正确的。而商人法法庭则是根据债券等核心证据进行快速审判。普通法法庭的开庭时间无法完全满足商人们解决纠纷的需求。
总的来说,依照商人法处理债务问题会更有效率、更加便捷。这得益于商人法的典型特征,“凭借职业,商人有权利依照一种不同于普通法的法律进行审判。这种法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人阶层的惯例和习俗,并经常由商人群体自己执行。”